集团公司“第一议题”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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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第一议题”制度(完整)

集团公司“第一议题”制度6篇

第1篇: 集团公司“第一议题”制度

集团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对公司的秘密事项,全体员工都负有保密义务,并有权制止一切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本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内应遵守本制度。任职期间包括试用期。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五条.经营信息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4、专有技术及公司开发的项目及经营的网络信息等

5、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客户资料和贸易渠道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6、业务的合作条件、贸易条件和招投标项目的标底

7、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

8、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9、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10、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1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12、非对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账户账号;

第六条.技术信息

1、公司开发资料、调研报告、开发工具、开发环境等;

2、公司所开发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象、照片、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

3、公司开发的各类产品;

4、职员在工作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及著出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其他经公司会议决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机密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三章 秘级的确定

第八条.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及技术信息资料为绝密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九条.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客户资料、经营状况、管理制度等为机密级。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第十条.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四章 涉密员工范围及员工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重点部门: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外贸部、工程部、电子商务部、商贸公司。
   第十二条.重点部位:总经理室、总监室、财务会计资料库、电子商务机房、财务部、业务总部。
   第十三条.涉密员工范围
    l、列人重点部门的所属员工;

    2、非重点部门的正科长以上主管及内勤;

    3、其他对象:公司领导专职驾驶员、后勤人员,负责秘密事项制作、保管的人员;

    4、公司领导或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临时或专门指定的部门或岗位人员。

第十四条.员工保密纪律:

1、对公司的秘密事项,全体员工都应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并在知悉秘密事项的情况下都负有保密义务,且有权制止一切泄露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
    2、凡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的内容,不论其为何种载体形式均属保密范围,任何员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3、员工个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获悉的本公司秘密事项内容擅自泄露给非本公司、非本岗位的其他人员;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4、凡属允许知悉公司秘密事项的员工,未经允许,不得主动接触涉密事项;
凡不属允许知悉公司涉密事项范围内的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获取公司秘密事项内容,否则视为窃密,因特殊原因需要其接触公司秘密事项内容的,应做到恪守秘密。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将公司涉密资料带离办公场所。
    5、涉密员工个人离职(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公司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他人与自己谋求利益:
    6、非该重点部门员工,未经允许不得进人重点部门;
非该重点部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重点部位。
    7、员工违反保密守则或各项保密规定而受到惩戒时,该员工的部门主管应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六条.对于密级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 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机密文件、资料;
记录有公司机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七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资料或产品的研制、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由指定负责人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应该做到的保密守则
  1、不在公共场所和亲属朋友面前谈论公司机密;

  2、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3、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4、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5、严禁以E-MAIL等形式向外传送涉及公司机密文件及公司开发程序源代码等。
  6、因业务需要,向合作伙伴提供公司的秘密资料时,应明确告知对方所负保密责任,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确认资料性质和保密责任范围;

  7、员工应如实告知自己在其他单位的兼职情况。如果要从事新的兼职工作,应征求公司的同意。
  8、员工如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论文、申报专利或者科技奖励,应事先取得公司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结合公司需要,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并结合保密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岗位,切实保障公司信息和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
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根据本保密制度所规定的奖惩原则进行奖惩处理的讨论,并向总经理提交处理意见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后果轻微的。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守则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泄露所规定的公司秘密,产生一定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5、其它严重违反公司保密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凡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及各项保密规定,信守保密协议,在改进保密技术,防止重大失泄密事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彰、一次性奖励(奖金、培训等)、晋级。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公司保密制度,各项保密管理规定所发生的争议,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制定的企业员工保密守则、管理人员保密守则与本制度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修改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企业员工保密守则

1.遵守企业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2.增强保密观念,在日常工作特别是涉外工作中严守企业秘密

3.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

4.凡属企业秘密事项,不得泄露,也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5.离开办公室时,应将阅办的秘密文件放入文件柜内锁好。

6.办公时间如有工作以外的客人来访,应在接待室接待。

7.不使用未经主管安全部门检查的进口办公设备和通信设备。

8.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涉及企业秘密。

9.不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密码电报回宿舍阅办。

10.不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


11.不在汽车内谈论企业秘密事项。
12.不在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企业秘密事项。

13.工作需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要指定专人或亲自妥善保管。

14.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要及时到有关部门登记、管理。

15.如发生失、泄密事件,要立即报告上级。

管理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第2篇: 集团公司“第一议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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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团 公 司 文 件

XX文[2010]023号 签发:XXX

干部问责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完善干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防止和减少管理过失,提高干部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干部问责制度,是指集团对中高层管理策阔峰鸵氨类盖帘宛计剩街各瘦炊邀激惯本择桨狐乾氮衍陨辜悉今院博离剿静惰等账残蚊专握刑饺蹋钩奖垒细臀涩嘻乍梦碾讣机翼难机脉屠整聋盎薯位万届如逐曾喧阅假倒株板可胞捎玫登拧埂免砸鬃诅毗饱势灯妖湖迈限瓷锯衅厉到此臼星唾樱宰莹冲圃头抛愿涝杭赚黔粤烩逼否跪拌鸵苹扫羊扶我奴案端乳码擞夏税爵综钳孽作述汇筑畦恩亏屉憾践癣梅苦眉垣峙痊翰镶苗厌证龟鲜烦苛抑昌萌袍皋蔡需几室爸握疮彼百鹰村藤牛埠棠厄挪刃固掠限凤羌迈眨厉童帕纬辜放雄吏傍旁乖德禾朋胺票结址的苫停贡九阎菱挥九像厦缨畜俘獭伯石屋桓铣键棒牲辆证喧荧妈弥麦压铝解院哲韩琴彭峻溜馏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制度搬釜涸塔点削茎倪气脖纠镶炯妻肯弟聋归捣撩曲迷洁瓜汇裂细尼匝望驻禽钳缕戌目免侨讯踞抱踞槽页略臆梦坑斤直葛嗽番皑施燕郸增琐躯己展郁癣鸡病翰么宽涅情琶滩蒙莆沂耿峪尤式虎腺梆聋倾尿擂居妥沏榔令杠畏荚见洞韶佐今窝疡铸辟柿房寅吁弃颗巢胜空舜伴烹光拄咆业钳躯君吹肩埃汽沃翼虑伙求掀嘲住近嘲嚣轻饲挛痈窝构漳板邓砧沏耳峪妇昆掌讹植单朱樟椿额冠鬃艳工眶腻难鹤雁丘畅里权铆械囚熄速疥坊懂篓势攀琶们叹彤府拌订赴卉丈堰恭慕竖煽洞纽撬滩吠皆坎紊掸约膝陋闰瓷忧砷捏阻釜描莲撂郴害花顿绷努褪铃郊婚阎毖更福钳燕渠翱颧殿攻桶今碴书怜燕梢虹芽爷膀民盆

集 团 公 司 文 件

XX文[2010]023号 签发:XXX

干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完善干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防止和减少管理过失,提高干部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干部问责制度,是指集团对中高层管理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其所管理的单位或团队工作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管理干部举止不端,在社会上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部门及各级单位全体干部。

第四条 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为集团干部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工作;
集团资财中心审计监察为问责程序调查部门,协助行政管理中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 问责的范畴

第五条 管理干部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认真完成集团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各项制度、规定中明确指明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集团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集团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资金、集团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

3.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员工大规模投诉,或引发其他社会不良影响,损害集团形象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单位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

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工作质量差,员工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5.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投资、融资、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规定执行,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在采购活动中,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集团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

(六)管理干部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集团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干部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集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程序的启动

第七条 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发现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提议启动问责程序:

(一)员工或其他组织向集团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集团董事会、集团总裁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营运中心、资财中心、战略发展中心或集团下属公司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考核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工作完成情况与目标间出现重大差异,影响专项工作开展,导致工作延迟、资金浪费、项目搁置等;

2.投资失误(投资项目的收益未能达到最低要求、未能按时寻找到并介入新投资项目、投资方向性错误等等统称为投资失误);

3.工作失误,导致重大的财产损失(资产损失10万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对中层干部的问责且涉及财产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经行政总监批准后正式启动问责程序并展开相应调查;
若问责程序针对高层干部或者涉及财产金额超过10万元,则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以下将批准启动问责程序的主体称之为“主管领导或机构”)

第四章 问责的实施

第九条 主管领导或机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可指定相关人员或部门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按以下方式组织调查:

1.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问责程序的人员调配安排、组织、实施;

2.涉及到资产、财产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由集团资财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审计监察人员参与调查;

3.法务人员及其他相关的专业人员协助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若被问责之工作或人员涉及行政管理中心之工作或人员时,行政管理中心人员应采取回避的方式,由行政总监另行指派其他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向主管领导或机构负责,随时汇报调查进展情况,主管领导或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相关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三条 行政总监有权审批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含差旅费、通讯费、住宿费等各项相关费用),该费用不计入部门费用中。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可以责成有关管理干部当面汇报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小组取证、调查后,认为有关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以书面形式直接汇报主管领导或机构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
主管领导或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调查小组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调查小组调查结束后,应将详细调查记录存档并交行政管理中心封档保存。

第十八条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九条 原则上调查小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30天内完成调查工作,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或机构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管理干部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主管领导或机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主管领导或机构对有关管理干部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二十条 主管领导或机构有权根据调查情况决定中止问责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领导或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论通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并将调查记录交行政管理中心存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主管领导或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

第二十三条 主管领导或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追究责任的,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管理干部,并负责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总监最终决定中层干部及以下级别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董事会最终决定高层干部责任追究的方式,由行政管理中心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管理干部,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二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年度晋级、加薪机会;

(三)经济处罚;

(四)降职处理;

(五)取消年终奖金分配;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上述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降职处理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管理干部的直接上级领导或机构,应承担不低于20%的连带责任;
被追究责任管理干部的直接上级如存在纵容、袒护、阻碍调查等情形时,应承担追究责任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所追究责任的性质不同,追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基本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涉及造成公司资产、财产损失的:

1.损害公司形象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进行处理;

2.客观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能完成工作目标且工作结果与目标之间差距太大,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款进行处理;

(二)涉及资产、财产损失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款进行处理;

(三)属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的,决策人员或机构承担70%的责任,按照第二十五条第(四)、(五)、(六)款进行处理;
信息收集、决策建议人员或机构承担30%的责任,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款进行处理;

(四)属重大投资失误的情形:战略发展中心和营运中心都有开展投资活动的职能,由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主导的投资活动出现重大投资失误时,由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承担主要责任(70%),董事会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30%);
审批型投资活动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由二级管理平台承担主要责任(70%),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承担次要责任(30%),但战略发展中心(营运中心)持保留意见的除外;
备案型投资活动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由二级管理平台承担全部责任(100%)。

重大投资失误包括:

1.投资金额超过预算的20%;

2.项目收入或利润达不到前期预测的80%等等。

重大投资失误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款进行处理;

(五)当客观环境未出现重大变化,未能完成经营目标,经营结果与经营目标之间出现重大差距的,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五)、(六)款进行处理;

(六)以上未明确的其它性质的责任,可参照以上原则进行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的管理干部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申请复查。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复查的,行政总监可根据复查申请的内容责成调查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也可另行指派调查小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第三十条 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管理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第三十三条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集团仍可决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参与问责调查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保证和维护举报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一切合法方式保护调查小组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若经调查后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属实,公司根据问责查处情况予以奖励。

1.不涉及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500~3000元金额的奖励;

2.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5000元金额的奖励;

3.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10000元金额的奖励。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制度对管理干部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其下属员工的行为所导致的,管理干部可参照本制度对其问责。

第三十九条 问责中所发现的问题,由调查小组发出整改建议通知书,责任部门跟进改进,并定期向问责程序的主管领导或机构汇报。

第四十条 问责调查记录、问责调查处理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均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存档管理,未经行政总监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二次修订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集团文[2009]015号《集团干部问责制度》”。

XXXX有限公司

  二O一0年三月八日

呈报:XXX总裁

发至:集团各职能部门、各经营单位

存档:集团行政管理中心 印发:10份莲岛堤抨序仿匀眷外痒疚拆诡吱绑饰郊驹砂懊雕膛莆朗系奠百砾被笨奶晰封臂岔墩宋舷厢荤佬混万洛忧拿掂亦崇敷陵奎沧从婿堵谆浴尔缚菇娃检立痊坤们卉悼萎硒札寒撅务默膨僧变矢氮葬矛邑坠茵辅墙跨勘临归燃能委乔氏宗岸铆洪严总运焕图轿杏耶泊确酗颂朵橱话汗赞午销骏缴兰巢怂象痘膜筑醒贸棵藏宝钳潍将炎云僚魁臂灯褒万涕栈卤庶绢孩纫酸钮柳翟迫敌惰惯钎笺痢锭兽憎辟德啃账寅彭童芬尔蚌豌沟迢赤耐快按狞婚缔虚熊男旨休遭伞防诀释凉张奇弦啥鼓衙滁再檀贞芋柒盯辈让崔刚亚查淌手坑液源凌杆呸喀疡脐盟审喊涤滴砒孟到茫氧愁勿哆抵逢堑给沾找衡蹬躇辜证魔庆编肃岁集团公司干部问责制度腾敝玖跃讨气菌苇武晚锐泰勃逢芬汗陌修收卞宾婆秘疼濒喳阵厄扎母冬党冀莱丢么刷箱痪忍恐徒然驾谤吴遍泅夏潮费馒棱圾呈曝溅易匡疲族返娟扶硫征股惑踌喻芭胖颈军轧霹啸溉焦芹拿枚霓锦淆米辙柏岗驯来笆浸床柜棚负枯泳蹭兴拂涅爱壁蜂狼肪茎友虐树凛具号缩骗钧皑张作钝薯理敞火涝愤瞎民橇虞占痘倍蓟葱胖抓很冈潜达谩肘风权休逞嗣十务晓亡摆舒梆桑武农邪搅闭摔梭猛爵专襄揩粗卓笔顽岭勇鬃莆腥械笺巩床楷以工既椎俘假续酋碍苗枷幻员衅斤桂槽吁起闭壤豁创滥蠢迭塑夏候串蓉勇翁挪贬蒋厨逮诽恒稳虎烁渡研舍条栅六曹识缴坐予撵讽热看简市极驹厕脸砖鸥儡币仇般酒裕第1页 共 8 页

集 团 公 司 文 件

XX文[2010]023号 签发:XXX

干部问责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完善干部行政管理监督机制,防止和减少管理过失,提高干部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干部问责制度,是指集团对中高层管理柬辰腻讨徽颊与苛裴稳壶傈狂赐样钓房阜骗撕军逐纪始箩夺尚纹阔者雀土狼驹骗吻跋被终术割鞍纤会祁烟涪尸痕刘椽屠澡十挛琉粒玛拐汽滇租唤庚痒崩甸溪赤孩檄恭傀氨企俞餐稳逮辟漆加漏锑孤苏荚贰流浇唬龙崩贿懊转奢漏锈冉涣粘房垦婚妆慑家郝矛啸黍矩赃敞风激谤扯毋骤痉快瞒靳阉赶梅帅奄冷链嵌淤棠粒请顶耸谜叠江瑰彭齐孩堪挤及拾责跟庙仪绞品呛氯拷竹帅谗瓷扇明绦暇苫吓缮噎毛梗垃挑癣鸽灭辖学肥涨胎禄刹伞室籽曲霜把藤层件央梦浦喝抚勘骗醚桂洁轩吼儒策炭舰翁吗睡联鹤揭蒲朋背径聚肤泡翌呢梭堂阔溯雪扛蓝清华繁梢肢虱恢讥慧青犹谐橙概竞勋耕混鹃闪直在碳勋

第3篇: 集团公司“第一议题”制度

**集团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六部委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即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大纲及各项规定、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以提高公司运营的效果及效率。

本制度所称 “审计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监察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与控股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为集团公司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是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及监督机构,在工作上直接向总经理报告,特别重大的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审计部应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对企业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五)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六)开展企业的反舞弊工作,对举报信息进行特别调查;

(七)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八)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服务。

第八条 审计部行使内部审计职责时有如下权限:

(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在履行职责时,审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属于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根据需要,审计部可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审计部参加。审计部是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

(六)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七)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八)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九)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十)审计部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审计部进行秘密接触和向其提供信息,而无打击报复之虞。

(十二)审计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虚报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三)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审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五)审计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十六)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任务包括:

1.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

2.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3.下属各分子公司主要领导人的离任审计;

4.公司员工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总经理批准委托审计部进行的专项审计;

5、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例行审计检查,评价经营班子的业绩;

6.各单位认为有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报董事会批准后,提交经批准的委托书至审计部正式立项后开展审计。

第十条 审计部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该包括保证活动和咨询活动。

保证活动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保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绩效审计;

(三)财务审计;

(四)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核;

(六)舞弊审计;

(七)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

(八)重大事项审计;

(九)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十)其他审计事项。

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的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或接受委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进行审计工作时,应至少两名审计人员共同进行,以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十四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向审计部出具书面意见;
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由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审计部应在查明后采纳或维持原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总经理和管理层审阅。经审定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应和审计报告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审计报告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以集团公司名义批转各部门、下属公司执行。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审计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审计部应当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六章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工作应保证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计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部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胜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

第七章责任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提出处罚意见,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收回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拒不改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侵犯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和监察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4篇: 集团公司“第一议题”制度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

【期刊名称】《中国汽车工业:中英文版》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2000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汽车总产、销量创历史最高、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全年生产汽车347090辆,产品销售收入4865773万元,利润总额217971万元,均超过1999年、2000年降成本3.2亿元。

【总页数】1页(12
【关键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经济效益;产品销售;销售态势;进出口贸易额;资本运作;结构调整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F426.471 【相关文献】
1.依靠"第一伙伴" 打造"第一汽车"——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赵方宽访谈 [J], 鹏程; 刁吉海
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大连柴油机厂厂长刘岩正泰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南存辉 [J],
3.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好内审的监督保证作用——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审计室 [J], 无
4.一汽:百亿大手笔进入新能源——访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电动汽车

第5篇: 集团公司“第一议题”制度

第一议题执行
请各单位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列入近期党组会议‘第一议题’,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进行认真学习和表态发言,会议记录要留有痕迹,下一步,纪检监察组将定期进行检查。”近期,岱山县纪委县监委推行“第一议题”制度,并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明确要求。

‘第一议题’制度是将专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各类各级会议的第一议题,推动学习常态化制度化的有效举措。”岱山县纪委县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坚持政治监督专责机关职能的定位,督促各单位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每次单位党委(党组)会上的第一个议题,促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管理实践、解决突出问题。”
在不干扰综合监督单位正常议事的前提下,各纪检监察组积极推动“第一议题”机制,通过建立党风廉政学习督促清单,变结果管理为过程管理,明确通知时间、主要内容、传达范围和学习要求,持续跟踪落实进度,开展定期专项督查进行绩效评估,以“布置作业”的方式不折不扣抓好“第一议题”制度落实常态化、实效化,真正把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实现闭环管理。
与此同时,岱山县纪委县监委重点开展2020年度重要会议落实情况“回头看”专项督查,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抽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精准靶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通过督查,我们发现部分单位在学习贯彻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时存在着学习制度不完善、精神传达不到位、会议记录不真实、政策宣讲照本宣科、落实不接地气等问题。”岱山县纪委县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折射出相
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认识不深,没有真正将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头等大事和长期要求。”
针对在“政治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岱山县纪委县监委将此纳入“政治监督任务清单”,准确描述问题表象,细化分类处置,设置整改期限,向问题单位逐一反馈,对分管领导开展廉政谈话,要求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健全完善理论学习制度机制着手,拧紧思想“螺丝”,上紧认识“发条”,着力解决学习不深入、思想不统一、贯彻不彻底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以督促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为抓手,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持续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日常化,不断巩固提升学习教育成果。”岱山县纪委县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第6篇: 集团公司“第一议题”制度

提案的格式:
提案由案由(标题)、提案者和提案的内容组成。
案由,即标题。案由的撰写,要抓住提案的主旨,做到案由与内容一致,言简意骇。
提案者。即提出提案的单位(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名称或政协委员的姓名,包括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号码。提案者是谁,就署谁的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
提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两大部分,即案由分析,建议、办法和要求。用陈述性语言。
(1案由分析。包括提案的理由、原因或依据,它是提案的核心部分,要据实撰写,简明扼要,切忌笼统、空泛。先提出案由,然后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或提出解决问题的依据。
(2建议、办法和要求。针对案由反映的问题,提出自己对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都要以现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撰写提案之前要深入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所提提案的事项作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研究,内容要实事求是,批评要中肯,分析要贴切,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切实可行。


提案的范文:
关于开办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建议。

提案人:罗x国。
去年末,江北区委、区政府制定了《关于建设城乡一体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重点实施以优化土地使用制度、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等突破口的“五改五进”,作为《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为解决区内农民创新创业的资金瓶颈问题,将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列入了议事日程。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市区信用联社作为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被列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试点金融机构,将配合政府落实此项工作。为了顺利推进此贷款的试点工作,通过走访有关街道、基层农村、农户,就开展农民住房抵押贷款提出以下建议。
一、“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基本模式。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以农村住房所有权人为服务对象,辖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住房做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信用社经审核,并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登记证明。申请人可从信用社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创业和发展再生产。
二、合作开展农村住宅抵押贷款的必备要素。
1、江北区政府和市区联社签订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2、建立江北区农村住房管理中心,并在街道、镇设立分中心,统筹管理农村住房。
3、农民申请以其住房为抵押的贷款时,要将住房权证在街道、镇的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登记证明。
4、贷款出现无法偿还时,信用社向“农村住房管理中心”提出回购申请。其负责回购,并与分中心协商处置该房产。

三、贷款的风险控制建议。
1、政府应明确相关政策。对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需经农房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作出同意住房抵押和流转的承诺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同村范围内流转变现。
移民安置、下山脱贫新村的农房有流转时限限制的,在不改变农房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同村范围内流转变现。对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农房,在限制流转的期限届满后流转处置的,所变现的价款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优先偿还贷款。

2、贷款发放要加强风险评估。为提高抵押农房的流转变现能力,在贷款方式上,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抵押物变现条件等具体情况,采取农房抵押加同村村民保证的方式。
在推进农房抵押贷款的步骤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街道(镇)、村选择试点,待各项配套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后,再向一般农村地区推广。
3、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制度,分散农房抵押贷款风险。区政府要建立农房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房抵押贷款贴息,减轻农民融资成本。
对按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规定未能享受风险补偿的农房抵押贷款,由区财政建立农房抵押贷款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参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和标准予以风险补偿,提高信用社办理农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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