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党委半年工作总结:全国律师行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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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党委半年工作总结:全国律师行业党委

律师行业党委半年工作总结:全国律师行业党委4篇

第1篇: 律师行业党委半年工作总结:全国律师行业党委

经典律师行业宣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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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尚法明律,维护权益。
  2、法网有力,尚维助力。
  3、尚法求是,维权于民。
  4、尚维律师,你的私人保镖。
  5、尚维,为您撑起一片天。
  6、维权之路,您不孤独。
  7、诚信立天下,法智赢未来。
  8、尚维律师,您身边的尚方宝剑。
  9、权利的维护,公正的保障。
  10、唯尚至尚,尚维善维。
  11、法律有力,尚维助力。
  12、尚维——将维权进行到底。
  13、尚则遵纪守法,维则匡正扶持。
  14、尚法重道,维权我责。
  15、尚维公道,律己师法。
  16、尚未解决,唯有我来。
  17、尚法明律,维护公平。
  18、尚维民生,法护道义。
  19、崇尚法律,维权为你。
  20、尚法维权,护你尊严。
  21、卫权卫利,尚维不弃。
  22、维权至尚,尚维帮忙。
  23、诚信守约,睿辩毫末。
  24、尚维律师,为您维权。
  25、尚智维德,律己师法。
  26、崇尚正义,维护公平。
  27、维权天下,法制为尚。
  28、古有包拯,现有尚维。
  29、为人民请愿,替百姓排忧。
  30、世间尚有正义,维护你我权益。
  31、高尚的品德,维护您的利益。
  32、崇尚法律,崇尚事实。
  33、专业于法律,专一于当事人。
  34、始与客户需求,终与客户满意。
  35、尚维,您的权益护卫专家。
  36、尚道德之风,维百姓之权。
  37、尚客客上,维权权威。
  38、白的变黑,黑的变白。
  39、法智赢真心,尚维万家亲。
  40、维权专家,维权利剑。
  41、旨在伸张正义,势要为您讲理。
  42、尚方宝剑,维法是真。
  43、公道尚在人心,维理是真。
  44、打官司别害怕,尚维来帮你。
  45、道义有德,于民实之。
  46、崇尚公平,维护正义。
  47、以法维法,以权维权。
  48、尚法须专人,维权我当先。
  49、尚德维情,精诚护法。
  50、尚于心,维于行,遵于法。
  51、维法律尊严,尚社会公道。
  52、职责至尚,法权维之。
  53、尚贤弘扬美德,惟念忠信大家。
  54、不求华丽,只求实诚。
  55、尚维,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56、用法律、热诚和实力还您公道。
  57、尚领公平,维赢正义。
  58、尚法明律,维护正义。
  59、尙维,全心全意为您维权。
  60、有法可依,尚维帮您。
  61、尚维,和农民工风雨同舟。
  62、我的尙维,你的守护。
  63、铁肩担正义,睿智辩毫末。
  64、尚贤维德,律己师法。
  65、委得尚维,权利可卫。
  66、服务源于心,为民践于行。
  67、法无定法,为心所主。

第2篇: 律师行业党委半年工作总结:全国律师行业党委

关于律师行业的名言

[标签:栏目] ,关于律师行业的名言

  1、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2、习惯与合意能够使法律无效。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法令者,因此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5、在法的所有领域特殊变通一般。
  6、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7、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
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8、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9、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10、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群众,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11、善法遵从民-意,恶法忤逆民-意。
  12、法律在愿意时表态,在不愿意时沉默。法律的效用在于规范社会秩序。
  13、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14、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5、相同的法律根据产生相同的法律规范。
  16、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17、商业立法的价值在于促成交易。
  18、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19、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2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21、如果咱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能够抑恶扬善。
  22、让咱们维护公平,那么咱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23、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24、时间确定行为。
  25、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权力。人在天性上类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上不平等,又不一样类。
  26、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27、法者,天下之仪也。因此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28、法律考虑激愤者,激愤者却不考虑法律。
  29、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我的权利。
  30、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31、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32、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33、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3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5、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36、任何错误的判罚都是道德沦丧的祸端。
  37、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38、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39、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40、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我有罪。
  4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42、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能够明白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43、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44、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4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46、法越严格就越显不公。
  47、刑罚的严厉程度就应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超多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48、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4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50、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51、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52、法律应当能被所有人理解。
  53、造法易,执行难。
  54、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55、神圣约法不可变通。
  56、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7、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
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58、有法律就有欺诈。
  59、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60、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61、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62、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变通。
  63、后来的特别法变通先前的一般法。
  64、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
  65、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66、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67、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
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68、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正因,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69、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7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71、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72、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73、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
  74、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7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76、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77、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78、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能够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79、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80、正义能够提升一个民族。
  81、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82、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83、多数人愿意遵守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
  84、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85、法律是法官的上帝。

第3篇: 律师行业党委半年工作总结:全国律师行业党委

一级行业:商务服务

二级行业:律师行业

律师行业

一、行业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曾一度中断,文革后期起逐步恢复。

各地区一般都有“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协会会长一般由当地威望较高、较资深的律师主任担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目前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律师行业在各大省份的热门度依次为: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浙江、河南、广东、河北、辽宁、四川。

而在各城市的热门度依次:北京市、上海市、苏州市、杭州市、重庆市、天津市、南京市、郑州市、济南市、成都市。

宁波地区:

宁波地区目前有百余家律师事务所。目前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般要求合伙人≥3人。他们一般都是由以前国有制该制后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前均加“浙江”。

宁波地区的行业龙头为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原宁波市对外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原宁波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宁波地区律师协会的会长就是和义所的主任童全康。

宁波现的律师客户还是比较少,但是这个市场很大,应该说他们的意识是还不错的,也是比较舍得投入的,从目前客户的推广情况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一般现在都是律师个人出钱在做,但是他们有时候可能也会分给事务所里的其他律师去跟进。

他们做的形式基本上也是客户打电话过来咨询,或者留言,也有上QQ直接在线咨询的,这些都是免费的,所以客户平时是非常的忙,如果合作,这一块前期要铺垫好。

从百度大平台来看,现在“离婚、婚姻、刑事、交通事故、房产地产、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劳动关系”都是比较热门的关键词。

另外有一些律师是偏重某一个领域的,比如“蓝泓”的程慧主要是做婚姻这块的。“留英”的钱家骏做的是涉外律师。

二、律师专业领域划分

财税审计、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土地房产、建设建筑、劳动人事、海关事务、外经外贸、产品质量、食品医药、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法律律师。

计划物价、商贸服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资源能源、国企国资、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教科文体、公安安全、民族民政。

外交外事、港澳台侨、调解仲裁、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工业行业、行政诉讼、宪法制度、检察业务、机关事务、法制建设、其他行业。

三、百度切入点

1.了解律师事务所人员配置及架构,可以知道该所的规模。

2.律师开展业务的运行模式一般是有固定的老客户,如固定的企业法律顾问

街道顾问等,再有就是新客户了。

3.律师业务市场开拓范围一般是做本省或者是本市及周边地区的,做全国业务的还是比较少。

4.律师的营销的模式:除固定的老客户,一般都是靠口碑相传的介绍。所以律师的指名度很重要。他们是会适当的选择一些广告途径,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宣传口碑。

5.如是宁波地区的客户,可在百度上在搜索“宁波律师”这个关键词,截图,做出来给客户看。也可用“区域竞争力”刺激。(具体见下面话述)

6.要告诉客户在百度上有很多的潜在客户对你的这种业务有需求,但是找不到你,找到的确是你的同行。

7.了解已经做过了同行,现阶段还出现在百度上的,可讲一下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投入金额、时间等,同行刺激到位。

8.查好每一个律师相关关键词的价位,目前为止,律师行业的关键词价格不高,要告诉客户,晚做不如早做。

9.铺垫和包装很重要。让客户持续投资、重视这一块。积极配合我们专业的客服人员,因为她们维护过很多相关企业,有网络营销的经验,只有互相配合好,才能是广告投入发挥出最大的价值。

10.预先告知:合作之后,可能过来的信息量比较大,有很多询问电话,让客户重视这块,不要烦,从中筛选吃意向客户,从而成交。

11.可对比其他传统广告,突出百度关键词广告的优势。

四、电话预约话述

(以和义所童主任为例)

童主任,您好!我这边是中国百度宁波总代理,我是专门负责律师行业的,我叫***。

您现在讲话方便吧?

我们这次主要是想对各个行业协会的会长都做一次面对面的访谈,所以打特意打电话跟您预约一下。

因为现在百度上有很多人找“宁波律师”,但是找到的结果是宁波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却只有“蓝泓、金汉、时光、留英等”这样几家,大部分的黄金位置都被其他地区的占据了。

我们就是想,有人在百度上找“宁波律师”的时候,找到的都是我们宁波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提高我们宁波律师行业的区域竞争力。

让我们宁波的律师事务所都联合起来,把黄金位置上的其他地区信息都挤出去。

我们公司楼下就是信息产业办,加速我们宁波地区企业的信息产业化进程,他们对这块也比较支持。(带“下划线的”,可视情况决定说不说)

我们这边目前也正在写各个行业的行业报告,针对律师行业,我还有很多东西不太懂的,所以希望拜访您一下,到您那边,您给我讲讲。

您看您一般都是上午有时间,还是下午有时间呢?

那好,(预约时间)***,我们过去拜访您,您现在还是在***办公么?

…… …… ……

第4篇: 律师行业党委半年工作总结:全国律师行业党委

2020律师行业前景


目前,要求中国律师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但客观理性地讲中国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较快,经济落后地区发展迟缓,有些甚至不能维持生存。律师的发展,固然受经济制约,但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律师制度在政治体制的框架中是作为民主与法制的一种象征,而非社会民主法制的一种平衡和制约力量,律师制度不能保障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律师政治地位低,致使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也不可能为整个社会所重视和认可。

当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经济一体化,社会平民化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各国的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不可能不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更加公平、激烈、复杂的竞争,中国的发展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必将越来越大。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律师怎么办,国家设置什么样的律师制度指导律师发展,毫无疑问是什么重要的。世界经济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必然是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经济规则的主要参与者把关者和制订者。我们应该考虑吸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改变目前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健全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

(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限制过于窄小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限制的过于窄小,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以事实为根据”的办理案件和处理法律事务。我国法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过于窄小,其具体表现在: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诉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律师不具有完备的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务,都唯恐避之不及,谁愿意卷入诉讼纠纷漩涡之中。这种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等同于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2、律师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与其相对的控方不合理。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形成控辩对立的双方,从控辩不同的角度出发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但在控辩过程中,双方为履行职责,难免激烈争论,观点对立,相持不下,这就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际这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转化为“经”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条件调查取证权,使辩方依附于控方,从形式上讲显然不合理;从地位上讲明显不对等;从结果上讲不可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作为控方的检察人员对辩护的意见出于本能地防范,有的连已收集到的情节轻的证据都不提交,怎么可能让其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收集不利于控方的证据呢?

3、对律师提供证据的要求过于苛刻。《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执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律师在执业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处是应该的、必要的。但是,必须科学严谨,范围必须严格限定。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律师人为地制造的假证据,都不应让律师承担责任。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科学严谨,对律师要求过于苛刻,造成律师无故被追究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律师执业中的权利经常被非法剥夺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以种种理由反复推辞、甚至被拒绝安排的最为常见,致使律师心灰意冷,很多都不愿再接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质证权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也经常出现被非法剥夺或侵犯的情况。特别是在个别权钱交易案件、行政干预案件、涉及领导亲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审中,律师辩律师的,法官判法官的,对一些显而易见的正确意见都置之不理,司法实践向社会证明律师作用极其有限,且可轻而易举地被剥夺干净。这就是中国律师的现状。

二、健全完善之思考

中国律师的现状不利于律师的发展,既有律师制度设置上的问题,也有国家政治体制人事制度上的问题,既涉及《律师法》,也涉及其他基本法,要改变绝非易事。但是,作为律师,无论多么艰难,都应该努力去探索,去呼吁。笔者以为:

1、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建立了这样的机制,大批的优秀人才才会有计划地设计自己,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既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尤其是律师能同政界加强交流联系,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反映社会问题,发挥政治功能作用,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

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质优秀,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无疑能加快实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

2、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考虑各级人大、政协应有律师代表并保持一定的比例,尤其是还应有一部分是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的代表。律师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到各阶层不同人士的呼声,加上熟悉国家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权利机构保持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有利于权利机构作出正确反映和决策。

3、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享有豁免权制度。纵观国际社会,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都有律师原则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制度,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同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传唤律师到庭作证。虽然我国现在政治环境大为改观,已经不会出现以律师在诉讼中发表反动言论为借口而对律师治罪的情况了。但是对律师进行打击刁难,甚至迫害陷罪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一个时期内律师如何维护自己权利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一个检察官控诉了一个结果被宣告无罪的人,没见有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律师由于无罪辩护被追究包庇的却时有发生,这不能不说这是中国律师制度的悲哀。保护律师自己的权利,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发表言论无论对错都不受追究,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一个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享有豁免权无疑会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减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完全是必要的。

4、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首先,尽快修改《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有充分调查取证权。其次,建议立法机构在对其他法律修改前,作出补充规定,与律师法规定一致,待到成熟时,逐步修改相关法律。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应该有以下四点:一是规定律师承办案件和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二是律师没有人为地制造假证据,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是考虑有些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时,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申请调取与案件有关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律师取证申请必须调取。四是已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又拒不提供的,为查清案件事实,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人民法院应该责令对方提交,否则,对方承担败诉的责任。

5、建立应有的律师费转付制度。法律的精髓在于维护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诉讼而请律师的合理费用不能由对方承担,即使法律判决全部胜诉了,因付出一部分本不该付出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权益也没有得到全部维护,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过去有一种说法,律师费不是必须应该付出的费用,只要你有理,法院就会判你胜诉,这种说法不符合客观实际,过于简单化了,其实质是对律师作用进行抵制。事实上,很多当事人没有能力把事实讲清并举证,法院的审判人员也不是都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判中,对所涉及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如何适用,还需要当事人进行辩论,说明法院不是一进入诉讼程序就必然得出公正结论。随着国家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当事人不可能全部掌握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如缺乏参与诉讼的能力,举证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担败诉责任。而律师作为专业人员,知道如何正确取证和使用证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聘请律师是必要的,聘请律师的费用应该由败诉方承担。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都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我国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律师费转付制度,使一些应该诉讼因缺少费用而没有诉讼的不是少数,律师丧失了不少的业务。国家确立律师制度,就应该使其生存发展有着广泛的基本的基础。

6、建立适当的律师法律服务强入制度,推进国家法制化的进程。

目前,解决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严重的多角债务纠纷、交易中的行贿受贿、暗箱操作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法律服务的介入,事前以法抑制这些问题的发展蔓延。因此,建议建立国家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营企业必须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强入制度。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强入对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权钱交易等杜绝社会腐败现象,具有深远的意义。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的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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