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实施细则范本优秀3篇(范文推荐)

监理实施细则范本优秀谈如何有效实施安全监理随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理实施细则范本优秀3篇,供大家参考。

监理实施细则范本优秀3篇

监理实施细则范本优秀篇1

谈如何有效实施安全监理

随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使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据全国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资料显示,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数及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基于此,如何更有成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从在监理单位的角度谈如何有效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安全监理现状

自《建筑法》及《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以来,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执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渐纳入监理单位的控制范围,且成为目标控制的首要任务。《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相应的监理责任,而各监理企业及派驻在现场的监理机构也为安全监理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目共睹的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来讲不尽人意,与社会的期望值相差甚远,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如下:对安全监理的认识不足、对安全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业主的支持、得不到承包单位的配合、在工程建设主体中所处位置的约束、监理企业的发展定位等等均是制约安全监理成效的因素。

二、安全监理的有效实施

(一)统一认识、强化责任

1、认真领会、掌握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条例》的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章规定了各有关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也是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安全监理监理的工作程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从而使安全监理工作更可具操作性。

2、全面了解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

(1)安全监理的内容和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监理内容及监理责任。

(2)在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围绕“一个重点、两个关键”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一个重点就是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就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

(3)具体实施方法、手段:

审—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专项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

查—巡视检查,查实施情况,查隐患情况,查整改情况;

停—对重大隐患及严重违章现象进行临时停工;

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不停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安全监理工作特点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同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是具体实施者,必须通过组织、经济、技术等一系列手段控制施工现场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从而保证工程安全及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不同于安全中介机构的工作: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督、检验等工作。

不同于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具有行政执法权,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提高对安全监理的重视程度

要在工程项目上有效实施工程监理,首先应在思想意识上重视安全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带领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每一位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尤其是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安全违章现象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绝不听之任之。

只有在思想意识上高度重视安全,安全监理工作才不致成为空谈,才会富有成效。

(三)争取建设单位的支持

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建设单位,对于大中型的建设单位,一般重长远、重发展、重品牌,有成熟的项目管理机制和系统的施工管理经验,除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非常关心外,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也非常重视,甚至自己也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而且要求安全生产与工程款支付直接挂钩,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定期考核,达不到要求不予支付工程款,从某种意义上讲等于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此类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肯定是支持和配合的,安全监理工作就很好做,安全监理的责任也容易履行。

对于小型建设单位,其中相当一部分无意建立企业长效机制,无意塑造企业形象,其品牌意识也较差,不能形成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和系统的施工管理经验,工程建设程序未按要求进行,直接挂靠施工或违法分包现象亦较为严重,往往只重视工程进度及投资,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对监理工作的重视根本谈不上,认为只是一个摆设,或者只当质量检查员使用,对现场安全工作更是不懂、不管、不问,从而造成安全监理工作的难度很大,监理机构也很难正常履行安全监理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只有不断与建设单位沟通,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安全事故的社会影响以及《条例》中有关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潜移默化地不断改变建设单位的态度,使其不断提高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支持程度,从而有得安全监理责任的履行。

(四)取得施工单位的配合

相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类型和性质更是五花八门,从资质等级上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无任何资质的挂靠单位及个人。有些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有时也非常微妙,甚至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挂靠形式,换句话说就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一家,在这种形式下监理单位的作用可想而知,监理单位的位置非常尴尬,工作也极为被动,要想取得施工单位的配合需经建设单位点头同意才行。所以对不同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应有侧重,以下是针对不同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何谋求配合谈些自己的意见。

1、对于规模较大、资质等级较高、管理较规范、机构较健全且企业信誉度较高的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对安全监理的支持也是非常积极和主动的,甚至有时借助安全监理工作推动施工单位自己的安全施工管理。对于此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只要与施工单位经常沟通,施工单位是很配合的,这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开展最省心的一种。

2、对于规模较小的施工单位,其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往往不够健全或者形同虚设,项目上一般不配置专职安全员,或只指定一名非专职安全员,投标中的安全员根本不到场,或只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施工单位主观上还是愿意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但行动不够、投入不够,也缺少愿管、会管、敢管的安全员,对于此类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要想做好安全监理工作难度很大,只能不断与施工单位沟通,利用签字手段或支付手段尽可能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3、对于挂靠的施工单位,往往只重视进度和成本,不重视质量,更不重视安全,对于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全是应付态度,在安全监理工作上施工单位的配合只能停留在口头上,对于此类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一是自己克服困难、排除阻力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二是与建设单位沟通,利用支付和罚款手段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三是建立日常巡视及定期巡视制度,同时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尽职尽责地抓好安全监理工作。

(五)争取地方监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地方安全监督机构有行政执法权,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项目多、范围广、跨时长,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可能有效地覆盖到每一个工程项目,安全工作很大程度上还要靠施工单位的具体实施和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效果往往不依赖于自身的能力、态度和安全监理责任的履行,这就要求监理单位要主动积极地多向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取得监管部门的理解、支持,更有效地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而树立监理单位自身的权威,使施工单位能主动积极地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这样安全监理的工作才能更有效的实施。

三、安全监理不能有效实施的深层原因分析

1、安全监理工作需要较强的业务知识,目前监理企业普遍缺少安全监理方面的专业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基本上是总监或总监代表兼管安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安全监理的实施效果。

2、对于施工单位不配合安全监理的现象,监理单位无计可施,因为支付权在业主,执法权在政府,行政权在施工单位的上级,监理单位只能在建设单位的支持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安全监理有有效性不可能完全取决于自身。

四、几点建议

1、政府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由计划安排改为例行检查,由提前通知改为突查与暗防相结合。

2、加大对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也应进行处罚。

3、强化安全监理宣传教育,为监理企业培训一批“会管、敢管、愿管”安全监理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监理的业务能力,进而提高安全监理的实施效果。

根据《条例》和《意见》的精神,以及结合现场监理工作经历,在建设工程中如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笔者认为要积极做好以下几点:

一、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

l、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一)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监理应严格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审查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实行动态管理。全过程监控。

(2)审查施工单位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审查本项目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如班组相互安全监督检查。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以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牌。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法和手段。

(4)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与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司机、指挥,大型机构搭拆人员。井字架操作工、登高作业工等。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性。

(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二)一般工程项日的专项施工方窠和主要技术措施审查的内容有:

(1)市查基坑支护和挖土方案。在土方工程施工方案过程中应根据幕坑、基槽、地下窒等的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护,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和专家论证。在方案中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2)审省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乐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十的重最、诬4压力以及施工荷载,模板及其支架设计要有安全验算书和细部构造放样图,对模板材料、规1干I尺寸、间距、连接方式以及剪刀撑的设置等应有详细说明,刘模板拆除应有具体安伞措施。

(3)审杳脚手架搭拆方案。脚手架打案应根据本工程特点进行编制,要有针对性。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的-般搭没高度在50米以下,方案巾应绘制搭设图纸。说明基础做法。立杆、大横杆纵横向的间距,小横杆与墙的距离,连墙件和剪刀撑的设置方法。超过50米时。应有设计计算书和卸荷方法详俐。搭设^法必须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要求。

(4)审查塔吊、井字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拆卸方案。审查有无经过安全资格认证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塔吊基础必须经过安全验算。对安装和拆卸的施工程序,安伞技术措施,沣意事项,以及特殊情况的防范措施应有详细说明。安装后应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发给相应的安企使用合格证。经监理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记录、保养记录、顶升记录、相关合同等,并南安伞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5)审查高处(高空)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主要足指施工现场“网口”和“五临边”的防护。以及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6)审查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和安全措施。

①方案的编制、技术审核、批准程序应符合要求。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是电气安装专业,以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

②方案中应有临时用电施上机械汇总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表的所有用电设备须列人其中,以便正确计算最大用电量,以此为依据确定各级配电的导线断面、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熔断体的型号。包括各主要回路用电量的汇总,以便正确计算该线路的用电量,即线路负荷计算,以选定相应开关,漏电保护器、导线截面和熔断体型号。审查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如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作业场所的照叫电源,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等。

监理通过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如有需要补充完善的、需要修改的,应采取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手段督促其修改、补充或完善。例如,钢管、扣件经过现场抽样检测不合格,在不能退场和采购、租赁到合格产品的实际情况下。施丁单位必须针对检测结果对承重架和脚手架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采取有效加固措施。按照FIDIC惯例。监理与承包商的正式沟通都要用书面形式。这不但是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的需要,而且是监理工作的日常记录,是监理自我保护的需要。

监理刘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不能流丁形式。要注意方案和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更要注意可行性,并针对项目特点提出问题。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就足通过有效手段,监督施[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督促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杏。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依照经审查批准的力案定期不定期刘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合,核查验收手续。

(3)监理人员现场巡番中将检查实际上岗人员有相应的上岗资格。根据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监理有必要实行过程动态控制。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抓好安全生产基本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基本措施主要表现有:①安全帽措施,②安全带措施,③安全网措施,④安全棚措施,以及机械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下。

(6)定期巡视检杏施1二过程巾的危险性较大r程作业情况,对重要丁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如塔吊的安装、拆除、顶升等。

四、及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榆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曰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麻记载在监理日忐、监理月报中。

五、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我建设

(1)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单位主要技术侦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理。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监理单位要及时传达和布置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检查内容,并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例行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监理部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进行复查。检查和整改的内容和结果要有书面记录。

(4)项目总监每周要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和提出问题,消除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评比制度。

监理单位只有建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的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做到该审的审,该查的杳。该报告的报告,该记录的记录,才能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并同时做好了自我保护工作。

监理实施细则范本优秀篇2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纪要

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

(一)本企业可以对所属部门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可以同政府各委、办、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下命令、作指示。

(二)管理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向所属各部门行文,由行政办统一印制文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文书负责编号,编号为“XX„20XX‟X号”,加盖部门印章,行政办不负责核稿。此类公文只能对局属单位行文,不能对局外部行文。各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发文字号取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审批的同时,可抄送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

(四)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

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行政收文由行政办文书签收;机要件、党委收文由党委工作处文书签收。代表本企业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门收到给本企业的公文,应对口交行政办、党委文书处理。

(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电子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收文登记簿。

(四)拟办。文书部门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由文书依据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行政办文书呈送局领导、各部门传阅的文件,在传阅时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监理实施细则范本优秀篇3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 离婚、复婚登记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记

第十八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七章 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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