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党建要求(3篇)

篇一:境外企业党建要求篇二:境外企业党建要求

  

  国有企业境外合资公司等比股权模式下的中方掌控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这是***总书记对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指明的方向。随着“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不断深入,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中央企业或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在境外与外方成立合资公司,承担着沿线国家众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使命。本文以中国石油在塔吉克斯坦开展的管道建设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中塔合资公司”)为例,探讨在等比股权特定结构下如何落实中方管理意志,加强中方控制力。

  一、中塔合资公司在国际直接投资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投资者的参与方式划分,可以将国际直接投资大致分为三类:

  (1)国际合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为了共同的投资项目联合出资,按东道国或双方认可的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特点是股权式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是国际直接投资中最常见的形式。

  (2)国际合作企业。国际合作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依照东道国法律共同设立的企业。其特点是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由各方通过磋商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是典型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3)国际独资企业。国际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或第三国法律在东道国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独立承担风险,单独经营管理,独享经营利润。

  中塔合资公司所选择的模式是典型的国际合资企业,设立国际合资企业的主要优点包括:①合营各方可以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相互补充,增强合营企业的综合竞争力。②有利于获得当地的重要资源或者生产要素(如用地、过境权等)。③有利于合营各方吸收对方的经营管理经验,获得有价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④有利于迅速了解和适应境外营商环境的变化。⑤有助于弱化企业文化差异,分散减少国际投资中的风险。⑥有利于更好地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减少差别待遇,消除法律障碍。不利因素主要是:投资各方在经营目标、经营决策和管理方法等方面容易存在分歧。

  二、国有企业境外法人控制模式

  一是股东控制型治理模式,即由国有企业作为股东完全进行控制,中方股东将国内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完全应用到境外公司;

  二是董事自主型治理模式,即境外公司的董事会完全独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决策;

  三是影子董事型模式,这种方式综合了股东控制型及董事自主型治理模式。即董事会由中方和外方董事共同组成,中方董事作为国有企业的派出董事,双方董事各自代表本方股东发表意见。大部分央企或国企境外合作法人结构符合这一模式。

  三、在中塔合资公司平台如何实现中方掌控

  (一)结合中亚新项目特点所采取的顶层设计

  针对塔吉克斯坦投资环境、法律环境、税务环境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中国石油在中亚其他国家建设运营经验的基础上,构想了在香港成立项目公司、在塔吉克斯坦成立分公司的顶层设计,并且在基础法律文件中明确中方股东对项目前期的管理主导权,当时是在中亚国家合作项目中从来没有过的新商务模式。经过近十年来对基础法律文件的深入解读和精确执行,在合资公司稳步实现了在等比股权模式下的中方掌控。

  (二)TTGP法人治理结构

  TTGP设置中塔双方股东,各持股权50%。股东(大)会是公司原始所有权的载体,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涉及合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例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合并或分立、增资或减资、股份转让等以股东会特别决议方式完成;其余若干项公司日常运营和管理的决策,例如预算审批、审计师的任命、年度财务报告的批准等以普通决议完成。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依据法定规则选举产生的公司最高管理机构,政府间协议规定:“在项目公司存续期间,合资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三名成员由中方股东指派,两名成员由塔方股东指派。决策机制为普通多数决策。”董事会的管理权限范围比较宽泛,根据公司章程:“除股东会决策事项外,本公司的业务由董事会管理。”由此也明确了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决策权限的划分。

  经理层作为执行机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者,由董事会任命并授权,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层的其他管理人员,也通过董事会加以任命,基本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工作。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是信任托管关系,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成为TTGP的法定代表;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总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意定代理人,拥有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和对外商业代理权。这种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处是既满足了中塔双方的等股比等权合作,而同时在董事会层面上设置三名中方董事,确保了公司管理决策事项的中方控制;合资公司和分公司总经理都由同一名中方董事担任,也确保了在公司经营管理的执行层面中方能充分行使主导权。

  (三)中方意志如何落实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因此追求中方掌控的最高目标是把党的领导意志传导、转化到合资公司治理各环节。

  第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遵循。作为党领导的企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重一大”是关系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制度安排。国内上级单位党委对海外项目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项目党组织严格按照本层级“三重一大”权限进行决策和请示上报,项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合资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中的中方人员高度重合,确保了对合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履行把关定向职责。

  第二,中方事项审批清单是“以合资公司为平台、以股权管理为主线、以中方使命为根基”的有效保障。制定中方审批事项清单,对中方项目的授权条分缕析,保障了公司本部对中塔合资公司的有效管理和中方股东对合资公司事务的有效管控。

  第三,合资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体系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依据准绳。章程是合资公司的宪法,是一切法律行为的准则,同时也是“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和中方事项审批清单制定的重要参考。章程和TTGP(B)制度体系对内确保了合资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有序进行,对外确保合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总的来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方事项审批清单、合资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合资公司制度体系形成了一个管理意志链条,确保着中方意志在合资公司平台上不走样,不偏离。

  四、对探索新型对外合作关系的思考

  一是建立双方股东、董事间的常态化、多渠道会晤和联络机制,双方及时充分了解期待和诉求,坚持股东利益至上,以结果为导向提高行权效率。落实中方与合资公司管理体系的高效衔接,夯实股东行权基础。

  二是以德待人,打造“同心同德、同向同力、同舟共济”的同心圆文化。深化“一个中心、三个同心圆”党建模式,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管道和中塔管道特色的“同心圆”治企模式,打造中塔合资公司文化,提升中方股东的品牌影响力。发挥外方股东东道国政府关系的纽带作用,积极构建包括政府、股东、员工、承包商、当地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命运共同体。

  三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队伍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高水平股权合作,培养国家要求的“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端复合型人才至关重要。中方人才和属地化人才培养并重,院校培养和岗位培养并重,培养的重点在于思想政治素养、涉外法律素养、事务处理素养和中方立场认同。

篇三:境外企业党建要求

  

  XX集团有限公司境外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企业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企业和人员”,是指XX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树立风险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境外企业要把员工的安全保护工作视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亲自策划、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第四条

  健全管理体制。切实构建集团公司—XX—境外企业(项目)三级海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管理体系,做到前后方无缝对接、国内外分级管控。XX相关业务部门统筹负责海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境外企业(项目)具体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实施细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防范措施。实施境外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应将所有分包单位的相关境外机构和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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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完善制度建设。境外企业(项目)结合实际,制订完整、可操作性强、分层分级的海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并逐步完善应急预案,层层落实,严格执行,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识别、规避、处理、善后等全过程管理,全力打造海外安全风险防范的完整链条,实现海外项目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和体系化。

  第六条

  加强境外党建。重视境外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抓好海外项目和机构党建工作,提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海外安全风险防范纳入海外党建工作,并作为其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海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章

  员工选派和雇用

  第七条

  严格甄选外派员工。坚持严格把关,优先选择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素质过硬、个人道德品质较好的员工赴海外工作,避免因员工个人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第八条

  坚持属地化经营。尽量提高海外项目当地员工的雇用比例,加强对当地雇用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尽可能减少外派员工数量,最大限度降低海外安全风险。

  第八条

  规范雇用当地员工。推行属地化经营的同时,充分利用当地政府或第三方资源建立当地员工雇用审查制度,避免将一些不稳定因素引入项目工地,酿成中外员工间精选文档,供参考!

  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同时要与当地雇用员工依法签订有关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劳资纠纷。

  第四章

  安全培训

  第九条

  出国前集中培训。将外派员工出国前培训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加以落实,通过外包、出国培训、专业机构培训等方式,针对公司海外项目和机构负责人、境外安保工作负责人、专职安保人员和普通外派员工的不同岗位要求,对其进行全覆盖、针对性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切实落实“谁派出、谁负责、不培训、不派出”制度。实行境外项目总包合同的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出国后日常培训。企业要将员工派出后的安全培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结合项目周边风险和自身实践经验,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编制海外安全防范工作培训手册,定期和适时组织学习,督促员工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将境外日常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境外管理条例,列入员工测评和考核范围,不论何人,都要严格执行入场安全教育;建立培训内容、考勤档案,保证全员覆盖;定期回顾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事件,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针对境外机构所在精选文档,供参考!

  地安全风险状况,以“用得上、行得通、靠得住”为标准制订企业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就预案内容进行演练,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立项评估。坚持对境外项目承揽和机构设立进行风险评估审查,实行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切实做到“不评估、不立项”。尤其对高风险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机构、项目,应事先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及相关驻外使领馆的意见,避免因盲目立项而自陷险地。

  第十三条

  安全成本评估。企业要在立项前对项目安全成本进行核算,将安全投入纳入项目预算,将安全保障内容作为专门条款纳入项目合同或正式书面文件。对于承包工程和外派劳务项目,要在合同中明确业主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企业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四条

  风险动态评估。企业境外项目和机构要提高风险意识,密切跟踪、积极研判所在国和地区的安全形势,增强分析判断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对正在执行项目所在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法律、风俗等方面的研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动态评估。

  第十五条

  信息渠道建设。依靠驻外使领馆、当地政府、军方、中外方合作伙伴和媒体等多种信息渠道,加强信息收精选文档,供参考!

  集和预警,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其次可以与国际性专业安保机构或组织合作,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境外公司(项目)应根据所在地风险情况,实行相应的安全报告制度,及时向国内和驻外使领馆报告项目及人员安全情况。

  第六章

  安全软环境建设

  第十六条

  坚持守法经营。注意维护国家和企业形象,注重企业长远利益,聘请法律顾问,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摒弃违法短视行为。避免出现因手续不全、经营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而导致海外安全风险上升的情况。

  第十七条

  履行社会责任。正确把握企业发展和回馈社会的关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有取有予的企业发展道路,做好环境保护,促进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提倡诚实守信。坚守商业道德,拒绝伪冒假货,杜绝坑蒙欺骗、行贿索贿。加强中资企业间团结,避免恶性竞争、相互拆台。与当地社会群体、个人发生纠纷时,应要求员工保持克制,采取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并及时与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

  第十九条

  融入当地社会。了解、尊重当地习俗,加强与当地社会的跨文化沟通交流,注重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外籍员工忠诚度,建立信任感,使当地社会切实感受到我企业投资经营为当地带来的“红利”,使其自发自愿成为我企业在当地的“安全信息通报员”和“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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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重视宣传交流。加强与所在国政府、工会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及当地媒体的沟通交流,多宣传企业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所做贡献,争取当地各界对企业的理解和支持。注意防控舆论风险,对涉及企业的不实负面报道,要及时通过媒体澄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共建和谐世界。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维护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努力扩大与当地社会的利益交汇点,塑造利益共同体,加深互信、共同发展、互利共赢,拓宽企业和谐发展空间,共享平安与繁荣。

  第七章

  安保硬件投入

  第二十二条

  规范营地建设。制订境外机构营地建设标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雇用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同时为应对各种突发状况确定安全可靠的疏散方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资源保障。储备急救药品、人员转移和撤离所需的交通工具、手电、地图、指南针、足够至少15日使用的食物和饮用水等应急物资和资金。加大对通讯设备的投入,在各驻外机构和项目营地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为在通信条件较差、环境恶劣地区的驻外机构和项目营地配备海事卫星电话,确保信息畅通。

  第二十四条

  人身保险保障。及时为外派员工购买境外安全保险,减少后顾之忧,提高企业和员工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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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借助第三方资源。充分利用安保公司、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资源,通过参加保险、外包或成为SOS国际救援组织会员等方式,将海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交由专业权威机构负责实施和保障,接受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援助。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地制宜加强管理。认真研究并理性看待当地投资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企业管理工作中体现一定灵活性,确保相关管理手段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避免因小失大,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当地人管理当地人。对于高危国家和地区,各境外机构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设立专职公共安全岗位,聘请所在国富有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公共安全专员。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与使领馆及当地有关部门联系。

  及时到项目或机构所在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与使领馆建立固定联系渠道,积极配合使领馆“走访”工作,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改进、排除。同时还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军队、警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通报。

  第二十八条

  做好内部维稳。确保内部稳定是控制和防范突发安全事件的关键环节。企业各驻外机构、项目负责人应注重提高员工身体素质,增进团队关系,加强与普通员工的沟精选文档,供参考!

  通交流,畅通职工群众诉求渠道,及时掌握员工思想动态,了解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事发之前。

  第二十九条

  加强员工管理。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引导和督促员工树立良好文明形象,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雇用员工和谐相处,出现矛盾摩擦冷静处理、理性解决。严格执行高危国家和地区安全规定,员工外出必须经项目领导批准,并由专业安保人员或军警护送,严禁私自外出。建立外派员工紧急联络信息库,包括员工国内亲属的姓名、关系、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条

  妥善处理问题。处理问题时要讲究方式方法,特别是在与当地雇员或民众产生矛盾时,要多借助当地资源,尽量由所在国政府、合作伙伴或企业雇用的当地保安力量解决,全力避免我人员与当地人直接对立,激化矛盾,甚至引发种族冲突。

  第三十一条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海外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效能审计机制,定期对境外项目和机构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效能进行评估。各驻外机构和项目也要定期自查,查找漏洞、排除隐患。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好的经验要加以总结推广。

  第九章

  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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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反应迅速。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健全境外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境外公司(项目)一线负责人要不断提高安全敏感性。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向国内有关部门及驻外使领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判断;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XX在接到境外企业(项目)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听从指挥。发生境外突发安全事件时,境外企业要在国内有关部门及驻外使领馆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相关工作,切忌发生“不听招呼”、各自为战的现象。

  第三十四条

  组织有序。发生境外突发安全事件时,企业要充分发挥项目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做好员工组织工作。尚未成立党组织的境外企业(项目)要立即指定各层级精选文档,供参考!

  负责人,确保员工听从组织领导,避免一盘散沙。必要时,XX迅速派工作组赶赴前方,加强一线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自救互救。发生境外突发安全事件时,XX要充分利用当地人脉资源,帮助境外企业和使领馆搜集信息,并协助企业自保自救。所在国或地区安全形势急剧恶化的情况下,境外企业在做好自保自救的基础上,还要和附近的其他中资企业一起积极进行互保互救,共同应对安全威胁。

  第三十五条

  家属安抚。发生境外突发安全事件时,XX要第一时间做好境外员工国内家属的安抚和沟通工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不作出过激行为影响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媒体应对。发生境外突发安全事件时,XX和境外企业(项目)要在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做好对外报道工作,正面引导舆论。要统一对外口径,避免各说各话、擅自透露事件处置细节,引起媒体炒作,对事件处理造成干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公关公司。

  第十章

  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境外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XX,XX将名单和联系方式上报集团公司、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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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XX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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